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了党的文件中。
“法治体系”,这一概念在以往的法律文献中几乎未曾提及,而更多的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体系”。其中,法律体系是相对静态的概念,而法治体系是相对动态的概念。法律体系是指拥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治体系是指运用法律来治国理政的方略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包括公民行为、市场行为等私权利领域的法,也包括政府行为、国家行为等公权力领域的法,但更突出强调的还是私人领域、民本方向的法制建设。而今天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更强调的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约束。今天的法治体系建设内容更明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同时指出,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历史的传承,更是法治建设史上新的里程碑。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方面即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或称之为五个子体系。这五个子体系之间,关系协调、内容统一。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基础和前提。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就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完善立法体制,确保立法的质量,毕竟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包括宪法的修改程序、人大立法的体制机制、政府立法的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根据我国的国情,要实现法治,除了要有完备的国家层面的法律之外,还要有完善的党内法规。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点。法治的实施,首要的就是宪法的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宪法的实施也放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而法治实施的核心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推动依法行政。一是完善行政组织法,保障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把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三是必须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创新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四是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即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体系的保证。法治监督事关依法治国能否真正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渠道: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督机制的运行中,实际起主要作用的还是党的纪委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关键。法治保障系统主要包括四大环节:一是法治人才队伍;二是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三是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四是党的领导。关于法治人才队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即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关于法律纠纷、争议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关于国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文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关于党对法治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