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缔"是个很广泛的词语。其内容涵盖了:1、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2、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等;4、并处罚款。这是《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四条赋予执法部门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查处的权力。
请问下,如果是执法部门使用了上述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力,被处罚的当事人还能继续从事食品无证经营吗?这是否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事实上《食品安全法》授权取缔无证经营。
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