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上是不冲突的。但是中国的实际情况往往更加复杂。
在如何判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否成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如何记录,司法机关如何判断,在中国这样一个高度封闭的体制下,一旦人民利益和某些官员组成的利益集团发生了矛盾和冲突,整个体制的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等等行政部门会完全向某些官员组成的利益集团方向倾倒,使得该法律条款被滥用。
两者不冲突,即使是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进行。不管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还是示威,都必须维持在不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你引的法律条文已经说了要“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才算触犯法律,两者规定自然不矛盾
应该根据刑法,公民行使权上述权利不能扰乱公共秩序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自由是建立在不妨碍他人利益、权利、自由的基础上的。
这条宪法和法律,全世界基本都这个内容。不知道你认为哪里冲突了?
你在质疑地球还能适合人类生存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