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证书如何办理?

2024-12-15 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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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办理流程如下:

一、土地登记申请

1、将土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给国有土地管理局,然后在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有效的操作。

2、购买、继承、赠与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则要提交购买、继承、赠与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而原土地则使用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个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的,要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二、地籍调查

有关单位在收到申请后,要到土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此外,还要查清土地的位置、属性、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情况,并将邻界线画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三、土地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机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来源材料、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看看是否给予登记。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审核通过后,对满足登记条件的,给予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扩展资料:

国有土地证书的重要性:

1、国土土地使用证是拆迁依据城镇房屋拆迁条例执行。

2、国土土地使用证可以自由交易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禁止买卖。

3、国土土地使用权以及上面的房屋可以抵押贷款,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以及土地不能抵押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证书

回答2: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

回答3:

一、 国有土地登记基本程序:
土地登记可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登记的基本程序为:申请(或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二、 申报范围:
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以下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所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注册发证。
三、 申报对象:
以上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可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使用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土地违法行为。
2、所使用土地无任何土地权属争议纠纷。
四、 具体有关规定:
1、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应向本局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2、《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申请者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后,应当填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1)申请者名称、地址;
(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
(3)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4)其它事项。
3、对依法申请的宗地,未有地籍调查的应依照《地籍调查规程》进行地籍调查,已地籍调查过的宗地应进行现场核对,宗地图的测绘必须由本局指定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测绘,成果需经本局确认。
4、土地登记适用于上述有关规定,应填明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有关内容,需进行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核对及宗地图测绘。
5、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本局对申请的宗地进行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6、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公告期满未有异议的宗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局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7、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由本局发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暂缓登记的通知。

回答4:

如何办理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