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的通话录音在法庭上能当证据吗

2024-11-23 22:07:0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录音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一般的录音容易剪辑或者删除,所以其证明力不强,最好辅助其他证据一起证明事实。

大部分当事人提供的录音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的,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

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本案来看,刘某取得的录音虽是秘密录的,但是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扩展资料: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且刘某在录音中明确点明了双方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高了该录音证据的可信度。

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本案中刘某所提交的证据中就双方是否继续合同的表述并不清楚,在整段录音中,刘某并未明确提出双方是否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的问题,何某也没有明确表态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参考资料:人民网—录音证据如何认定


回答2: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仅仅录音是孤证,还得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录音证据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作经过。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从以上规定看,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

回答3:

不管是手机还是录音笔,普通录音作为证据是有瑕疵的,我们知道音频文件很容易编辑篡改,而且网上的音频剪辑软件很多,通话录音在当事人手上总是有修改证据的嫌疑,瓜田李下让人不得不有顾虑;一般推荐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录音并单独存储,保证录音文件的客观和真实,一定要使用正规的主流录音软件,例如:移动公证,这个是第三方取证平台,通话录音独立云端存储,无法编辑修改,录音还可以出具存证证明、公证书,如果用在诉讼上是非常合适的。

回答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回答5:

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这个只是间接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有直接证据在一起配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