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非法经营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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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男子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却非法经营销售汽油。近日,湖南省汉寿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孙思维批准逮捕。
2013年6月,孙思维与朋友周某(已判刑)从他人手中受让了一家加油站。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营业证照的情况下,孙思维和周某便擅自非法对外销售93号汽油。其间,公安消防、安监、商务等执法部门多次对孙思维等下达整改通知书,可二人未予理会。
2016年3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孙思维等人非法经营的加油站。经查,孙思维等人累计非法销售93号汽油共计18万多升,销售金额达118万余元。2017年底被抓获归案后,孙思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非法经营加油站 拒绝整改被批捕
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