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要将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退还给你们,如果已经认证了,对方要去国税局开退货证明,如果没有认证,对方要以自己公司名义打印退货说明给你们并加盖公章,你们凭对方提供的资料,到国税局办理红字发票审批,然后本月开红字发票冲销上月的发票即可。
首先应该向对方索要你先前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及抵扣联,然后去你方税务机关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然后将发票联、抵扣联以及申请单交税务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开具给你红字发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你就可以回去开具红字发票冲回该笔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你还应该做一下事情:
《通知》规定,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对方还没有认证发票,可以开红字发票通知单,收到 后,可以退货。
几个字就可以回答你
<<<<<开负数发票>>>>>
(不过要到税务局开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