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税法将固定资产等捐赠、抵债、置换等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视同转让财产,其收入不应计入销售(营业)收入,也不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提基数。”这个理解应该是对的。
税法上的扣除标准强调的是“营业收入”,非经常性收益不属于基数范围。固定资产的捐赠、抵债及置换在会计及税务上影响的都是营业外收支,肯定不属于“营业收入”范畴。
在所得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指的是存货(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等流动资产的捐赠、投资、分配、抵债等行为。
目前所得税法相关解释还不完善,但从已经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来看,新所得税法倾向于利用会计数据,如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是完全基于会计准则数据的扣除标准。
新的企业所的说法更加注重合理性,显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会因广告宣传而受益,视同销售一般不需要广告的支持,因此,计算当年允许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比例时不应考虑视同销售,当然你的理解就是正确的了!
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所得税是依据这一点计算准予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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