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退税做账务处理方法:
作为一般纳税人上缴增值税时,所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税局退回的增值税,可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金,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增值税退税会计分录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去判定。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在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补贴款中核算,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1、借:银行存款;
2、贷:其他应收补贴款。
其他具体情况如下:
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2、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