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

请以简单明了的语句解释!
2024-11-04 09: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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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字面意义上考察,应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犯罪方式、反侦查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团伙犯罪有着质的区别,已完成了从团伙犯罪到有组织犯罪的飞跃;但其组织的完整性、组织的层次性、与政权的合流水平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相比,又存在明显差距。

【全国人大将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出界定 】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将对目前议论纷纷的“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问题作出界定。“有无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将不再作为区分“黑社会”和一般犯罪集团的主要界限。

在今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司法解释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列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一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1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法律解释的要求。
胡康生说,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情形。鉴此,草案列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大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回答2: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字面意义上考察,应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犯罪方式、反侦查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团伙犯罪有着质的区别,已完成了从团伙犯罪到有组织犯罪的飞跃;但其组织的完整性、组织的层次性、与政权的合流水平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相比,又存在明显差距。

【全国人大将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作出界定 】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将对目前议论纷纷的“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问题作出界定。“有无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将不再作为区分“黑社会”和一般犯罪集团的主要界限。

在今天开幕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司法解释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的参与或提供非法保护列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这一界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有不同认识,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1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作法律解释的要求。
胡康生说,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能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情形。鉴此,草案列出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大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回答3:

事实上全国各地已形成为数不少的黑社会组织,按其类别来看,最主要的是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我国的地缘系统是按国家-省-市-县(或大区与小城镇)-乡-村(或居民区)-邻里七级划分,据此,当今中国大陆地区地缘型黑社会组织一般以省或市或县或乡或村组成。这些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性质的基本成员是企业职工、待业青年或农民,基本关系是朋友关系,有部分黑社会组织已形成了较严密的仿直线制组织结构,并制订了严格的组织纪律,成员之间等级较明显,并常以虚拟的血缘关系作为维系组织的纽带。此外,还有血缘型(基于成员间的血统或生理联系而形成的)与业缘型(基于成员间的某种犯罪职业的联系而形成的)黑社会组织。三者之中以地缘型+血缘型为主要形态。

成熟的组织结构与管理方式

从已有的调查材料与破获的黑社会组织来看,中国大陆的黑社会组织一改原来团伙犯罪临时拼凑的特点,犯罪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组织规则”与管理方式,具有以下特点:基本成员固定,并且多是职业罪犯,有一套分层级呈金字塔型的组织指挥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居于最高层次的是被称为“老大”或“领导”的首恶,在其之下一般还以“老二”、 “老三”等方式排定座次,职务分工各有不同,比如四川资阳“黑豹”集团内就设有“总管”、 “打手”、“杀手”、“后勤”、“踩点”等职务称谓,有时候还有“降职”或“撤职”等处罚。“老大”身边常有专门为其出谋划策的智囊团或顾问团,由这些“军师”决定行动计划。下面则有人专管杀人抢劫,也有人经营合法产业,为他们洗钱。有一套按等级的财产分配与福利保障制度,有严酷的帮规和保密制度,违反者或变节者将受到残酷镇压。

四川省公安厅刑事侦察局发表一份调研报告指出,现在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是该省宜宾县的“狄绍伟集团”。他们制定的《员工手册》共四章十七条,俨然是他们的“刑法”,内容含对出卖、背叛、损害组织利益、不服从命令的处以割舌、挖眼、切指、断双手、断双腿等处罚,直至处死;已经有研究者指出:“对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组织的继承,再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的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形成了现阶段中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独特形态”。这样的专业化的犯罪组织,与国外的一些黑社会组织没有什幺区别,从理论上说,完全构成黑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已经出现,这是刑事犯罪研究与制裁的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

黑社会组织成员的年龄结构有年轻化的趋向,其中有相当部分是负案在逃、批捕在逃、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的人员,有很多人犯过命案,他们年轻气盛,完全不受道德约束,行事果断,手段残忍,有职业罪犯的冷血特征。还有部分成员是受过正规军事训练的退役军人,这些人往往是黑社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因为他们懂武器使用和作战知识,了解警方惯常的破案方式,并且容易利用“战友”关系和白道接上关系。

从现状来看,黑社会组织的武器来源日渐丰富,装备越来越先进,原来他们多用猎枪、自制的土枪或抢来的枪支。现在,随着他们经济力量的膨胀,购买从边境走私的枪支成为风气,有些枪支甚至是从中国出口后,通过一定渠道又流转回来。

技术手段的发展,使得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在作案前,他们反复踩点考察作案现场,了解作案对象内部情况,收集各种可能的资料,计算作案时间和逃脱路线,准备多套方案供选择,对采取何种具体手段反复进行研究、比较、实验。有的在巨额诈骗案中,精心设套,一旦案发,事先聘用的“法人代表”就被推向前台,代己受过。他们一旦得手,往往借用比较好的交通工具迅速脱离发案地点,头目则迅速转移到别的城市,甚至逃到境外。所以在对团伙头目的追捕中,往往要投入大量警力和大笔经费,比如福建建阳某犯罪团伙头目吕伟在案发后先后流窜北京、上海等几十座城市,居无定所,经常半夜换宿,警方投入数百个工作日,花费几十万元,才将其捕获。

回答4: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字面意义上考察,应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犯罪方式、反侦查能力等方面与一般的团伙犯罪有着质的区别,已完成了从团伙犯罪到有组织犯罪的飞跃;但其组织的完整性、组织的层次性、与政权的合流水平与典型的黑社会组织形态相比,又存在明显差距。

回答5:

做坏事的、与政府格格不入的非法社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