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的区别:价内税:税款=货款(销售款)×税率=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1。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
2。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由于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而这里的销售款等于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因此,税款计算公式演变为: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
所以,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的区别:
价内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
价外税: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价外税是指凡是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一般认为价外税比价内税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重点是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重点是消费者。
价内税是指“价外税”的对称。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都为价内税。这是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所进行的一种分类。例如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实行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及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的消费税,均属于价内税。形成价内税这种价税关系的理论依据可概括为: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社会总产品,扣除补偿价值后的国民收入,在有计划地分配给劳动者用于消费以前需要作各项社会必要扣除。扣除对象为国民收入中归于社会支配的剩余产品价值。商品课税则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价格制订的一般原则是:产品价格由价值决定,价格则由生产成本、税金和根据产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计算出的盈利3部分组成。这里产品税金不仅是价格的一个合理部分,同时也是价值的一个有机部分。作为税收分配对象和税收来源的是产品价值中的剩余产品价值。其商品价内税具有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有观点认为,价内税可能产生税上加税的不合理现象。此外,价内税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以价格相对不变为前提产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内税会导致价税在调节经济过程中相互掣肘,不利于合理价格的形成。
价外税是指在价格以外的税,不含在价格里面;
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价格里面,价税合一。
按照税收学原理,流转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的,因此购买方支付的金额中包括两部分,一为归销货方的货款,二为归国家的税款。
在许多西方国家中,购买方在购物时需要同时支付税款,即是这一原理的实际应用。这里的税款即为价外税。这种情况下,如某物品标价100元,该货物税率25%,这样,购买方需要支付100+100*25%=125元的款项,才能取得该物品。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所谓的货款中包括了税款在内,购买方无需另外支付税款。这里的税款即为价内税。这种情况下,如果物品的标价为125元,货物税率为20%的话,购买方只需支付125元的款项,而销货方需要扣除125*20%=25元的税款后,即125-25=100元才是归其所有的真正货款。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发现,两种计税模式下的销货方货款与国家税款是一样的,分别为100元和25元,购买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都为125元,而区别仅在于税率的不同,一个为25%,一个为20%。这就是说,两种计税模式只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已,对国民收入的分配(税金)没有实质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