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小三”买房 房产证写的小三名字,原配可以追回房产吗?

2024-11-24 16:44:2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丈夫在婚内为“小三”买房 房产证写的小三名字,这是因为丈夫给小三买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大额的财产是需要双方共同达成一致来支出的,丈夫偷偷地用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买了房子,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您完全可以要回房子,追回款项。
除此之外,法院判决无法追回房屋,您也可以起诉小三要求其偿还购房款。

回答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需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配偶的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购房的,该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此外,丈夫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因此,丈夫赠与第三者财物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第三者应该返还相应钱款。
温馨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配偶赠与“小三”财物的次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起诉时距离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回答3:

只要妻子有充分证据证明丈夫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小三”买房,即使房产证是“小三”的名字,妻子也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追回房产。

回答4:

丈夫为小三买房,房产证写的是小三的名字,原配当然可以追回房产的。 只要你们没有离婚,这是你们两个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没权私自处理财产。你只要有确作证据证明。是可以追回房产的。

回答5:

可以追回来,他们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