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应该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婚姻是需要感情的基础的,如果没有了感情婚姻再维持其实对双方都没有任何意义。不过做为女人,面对离婚,或者是这种情况的离婚会想不开,可是你想想,他能有别的女人,还值得你放弃生命来维护什么吗?是生命?还是婚姻,还有尊重?女人呀,学会好好生活,学会让自己更有资本。勇敢去面对已经成为现实的离婚。相信自己一定会幸福的,只是幸福不是此刻。自杀根本改变不了任何事,只能证明你的弱小。还有男人,有些事别做的太过分。
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婚姻是需要感情的基础的,如果没有了感情婚姻再维持其实对双方都没有任何意义。
1、结婚、离婚都是自由的,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2、夫妻离婚后,妻子由此想不开自杀不会追究妻子的法律责任,因为丈夫没有违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自杀,他方在法律上并不负有防止和解救的特定义务。当然对这种行为得到的谴责、鞭挞,已无需赘言。
但对这种行为的道德谴责还不能简单地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施以处罚加以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此义务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被抚养的人必须是一个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人。据此,我国《刑法》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独立生活来源的人,在法律上就是属于无需扶养的人,应自食其力。同理,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法律上不但具有独立人格,且具有独立行动自由,他的行动自由是不受他人干涉的(未成年人除外)。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行动自由的权利,因而每一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同一家庭成员的人都不具有干涉他人的行动自由。这样,即使作为夫妻关系的一方,对对方的行动自由也没有干涉的权利,同样意味着也没有阻止的义务。如果我们一旦承认夫妻双方负有防止一方自杀的特定义务,那就意味着意欲自杀的一方走到哪儿,另一方就必须跟到哪儿,防止他方自杀的特定义务就如人的影子一样也跟到哪儿。如果夫妻一方欲提出离婚,他方发出你要离婚我就自杀的信息,离婚不成而他方发生自杀,使得负有防止他方自杀的义务成了犯罪的一个铁定理由,这样的夫妻关系不就成了一副手铐脚链了吗?由此,那种认为夫妻间一方要自杀时,另一方应当具有防止自杀特定义务的观点就丧失了理论的应有基础。笔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自杀,他方在法律上并不负有防止和解救的特定义务。当然对这种行为得到的谴责、鞭挞,已无需赘言。但对这种行为的道德谴责还不能简单地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施以处罚加以解决。
所以
妻子自杀,你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责任不负,但是道理责任还是要负的。不过如果这样这个男的也不会幸福,他会一辈子背负着这个十字架,受良心的折磨。不过做老婆的也没心要自杀,因为为这样的一个男人去自杀太不值得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失败了不一定就要去死,选择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最后留给亲人的只有永远的痛和悲伤。
不用,是自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她老公会受到良心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