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处对象。男方骗女方5000块钱。女方跟他分手了。说告他诈骗。这个情况需要法院来认定事实。如果有借条,那就不是诈骗。如果没有借条,那有没有对症?没有证据,而且是男女双方正在恋爱。这个事实不好说。如果男方确实花了人家5000块钱,现在已经分手了,从道德层面来讲,最好还给人家。不要面子上让人家说脸要红的。
这就是男女处对象期间尽量不要有金钱往来。尤其是南方一般是付出的,没想到这儿是女方付出了。正好相反。所以呀,南方更应当把钱给你。
以处对象的名义,接近女方,又以别的借口从女方手中拿钱。首先目的就是骗钱,,,当然要走法律程序,如果是互相有好感,男女朋友借钱,那不是骗,是借,,不还的话也要走民事庭解决
如果确实骗了,或者以借的名义,那么应当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