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把
民法是民事关系的调整的法律规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分来说就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护法。
经济法是侧重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是典型的。
商法是规定商事制度和规定的法律,在商业活动中应该尊从什么养的规矩,就是这个意思。
三个法律系统是相互补充,相互依存的。
民事法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部门,其基本原则和相关的制度是适用与经济法和商法两个法律系统的。
例如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尊重公序良俗等,不一一列举了。
解释到此,个人拙见,有不同意见者附后。
民法与经济法: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而对于不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如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国家与企业间以及企业内部纵向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调整。详参照王汉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
民法和商法是从横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他们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而经济法则既从横向、也从纵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它们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并非纯然无涉,而是应相互配合,相互辅助,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单纯以某一个部门法为主体,其必将有害于我国改革开放大业的顺利进行。
你说这个问题就在 杨紫煊的 北大高教 第二版本的书里了
民法和商法在中国是合一的 虽然学理上有商法
调整对象上 民商是 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主体上 民商法是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社会组织
国家机构 社会中间层 经济组织 个人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