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福新 男 出生于1982年5月7日 住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25号
被告:曾德山 男 出生于1967年10月1日 住仙桃市敦厚乡曾台村七组
被告: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41号
被告:彭红斌 男 出生于1966年8月18日 住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农场红 二村10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十四万(140,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8月12日21时15分,原告冯福新步行至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东风大道升官渡小区四新南路路口附近,遇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公司所属的鄂A-B9158轻型货车行驶至该路段,将原告撞倒,现在受害人正在同济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抢救治疗。
经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交通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420131<2004>第C-027号)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被告彭红斌自愿作被告曾德山的担保人,对其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及材料(复印件)
1、 交通事故认定书
2、 原告户口登记表
3、 医院病历
4、 被告彭红斌为被告曾德山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的公证书
第一步:明确要“告谁”;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第二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步: 合理要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