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一般是指内部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秘密窃为己有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监守自盗
【近义】见利忘义、知法犯法
【反义】以身作则、两袖清风、克己奉公
【释义】窃取公务上自己看管的财物。
【出处】《汉书·刑法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颜师古注:“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用例】总之少了谷石,却无案卷可凭,这就是~的匮空。(《歧路灯》第九十四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