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截至2011年中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23个省分别是:
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
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分别是:
直辖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
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
扩展资料:
中国的省级制度的沿革:
元朝实行的行省制是现代省级行政区的开端,行省属于中央行政机构中书省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全称“行中书省”。腹里地区(今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山东、内蒙古部分)则由中书省直辖。时全国共10个行省、1个中书省辖地、1个宣政院辖地。
明朝初沿元制,后以行省权力太大,将行省一分为三。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分别掌握行政、司法、军事权力。时全国共14个布政使司、2个直隶地区以及其他边疆行政区。
清朝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时全国共18个布政使司(省)等25个省级行政区。
中华民国初年,行政区划沿袭清朝。后历经变动,又由于战乱或时局原因,区划不常固定;1945年收回台湾省,1946年外蒙古独立。至1949年全国依法共有35个省等50个省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国一级地方行政单位曾一度是大行政区,后历经多次变动,1965年基本稳定下来;1967年设立天津市,1988年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市,同年收回香港,1999年收回澳门。目前全国共设有34个省级行政区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省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辽宁省、吉林省、河北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青海省、甘肃省、江西省、台湾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有四大中央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中国目前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