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因此,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时,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采取以下两种救济途径来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等规定,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行政法律所另有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第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含行政律师)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投诉等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