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公证,是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依法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证明收养双方养父母子女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是否可以进行公证,《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作出了回答:“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国家鼓励和支持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后养父母子女申请收养公证,这不仅是对《收养法》尚未出台前形成收养混乱现状的有效规范,更是国家对于收养关系双方权益的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