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资料:
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仅可以应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应用在工作上。
有学者认为,在整个企业发展进程中,独资企业没有发生重大的形式变更,而合伙则在数千年的历史中形成了多元的形式。最初的或最原始的形态莫过于古罗马法的索塞塔斯societas),其实质与现代的普通合伙极为类似,各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形式后来在中世纪的欧洲得到承认,并且成为现代合伙理论--代理说的重要渊源。后者认为各合伙人都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整个合伙属于一种契约关系。该学说目前在英国占据主流地位。与索塞塔斯并称的另外一种重要的合伙形式是11世纪在意大利等地发展起来的康孟达coenda),康孟达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当时的海上贸易,因为当时的航海技术尚欠发达,海上贸易的风险相对较大,往往使许多手中有大量资金的商人望而却步。于是,一些"冒险家",即专门从事海上运输、掌握了相当的航海技术的商人们便与希望进行投资的商人合作,由投资者注入资金,"冒险家"提供船舶和劳务,合作进行海上贸易,对于共同的债务及损失,投资者只以其注入的资金为限承担责任,而"冒险家"们则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这就是后来称为康孟达的合伙企业形态。(参见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30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也有学者将"societas"理解为"合伙社团",将"coenda"翻译为"康枚达"。(参见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10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