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