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从产生之日起发展演变到今天,已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这期间,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则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发生了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转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罪刑法定原则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
明确性表示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定运用的对象。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刑法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扩展资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
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者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
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成为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必不可少的刑罚。
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在此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宪法和刑法中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目前,这一原则已深深植根于现代各国的法制意识之中,成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项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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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以罪刑法定原则 消除金融创新的束缚
12月17日,《检察日报》发表文章称,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案件时,既要依法持续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慎重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让公民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
各级检察机关严格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司法权在金融领域遭到滥用,也有助于厘清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边界,让金融工作者做到“心中有数”,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消除对金融创新的束缚。
刑法在法律惩罚中处于最严厉的顶层,轻则使得受罚人失去人身自由,重则可能永远剥夺生命。古今中外都对刑罚持审慎态度。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兴良甚至将其比喻成“不得已的恶”。
他曾经说过:“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之所以要在金融领域专门对各级检察院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因为当前金融创新活动频繁、领域广泛,专业性很强。
这一领域的法律政策规定较为复杂,同时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引发了广泛争议。而司法机关也常常进退失据,错抓不该抓的人或错放不该放的人的情况都时有发生。
这两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司法审判中,对于相同的情况,有的定了罪,有的没定罪;有的被认为是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有的却被视为刑事犯罪。这种现象无疑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对国家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理应得到改变。
当然,保护金融创新,决不等于放任金融犯罪。要兼顾两者,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创新发展,最好的办法就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与此同时,也要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外,也要杜绝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
法律的边界如果太过模糊,只会让公民无所适从,而在金融领域,必然会遏制创新与发展。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红线”,这是公民与司法机关都必须共同恪守的法律契约。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与经济发展的共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青报:以罪刑法定原则 消除金融创新的束缚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①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③禁止绝对不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1)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与言论权等等。如果宪法法律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楼阁而已。
(2)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的程度应该相同,不应该厚此薄彼,不应该区别对待。
(3)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法律不仅平等地保护合法权益,也平等地追究违法行为。不论是谁实施违法行为,不论其职位高低,不论其财富多少,都应当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应法外施刑,也不应法外施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