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当防卫杀人后,既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2、当然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除外。
3、请参阅《侵权责任法》的如下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扩展资料: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对于防卫过当,应当依据其罪过形式和客观行为的性质,按照我国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其具有防卫前提且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这种罪过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否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主观心理态度。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正当防卫过当概念、特征及罪过形式
合法的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林某因与黄某为同村村民,双方因经营货车从中板厂拉货业务发生冲突。2013年5月23日晚,林某来到位于本村由覃某看守的鱼塘找黄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林某拿菜刀追黄某,黄某在逃避过程中拿起一根铁棍朝林某头上打去将其击晕。
林某于当晚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室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2、左枕部软组织挫伤。林某共住院治疗24天,花去医药费25566.3元。事件发生后,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曾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黄某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13年9月25日撤销案件。
林某对公安机关的处理不服,向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答复,认定黄某为了防止自己受到来自林某的伤害将其打伤,属于正当防卫。2014年2月21日,贵港市公安局五里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
2014年4月15日,林某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6697.20元;黄某则抗辩称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也不存在过当的情形,不同意赔偿。林某则主张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与黄某因纠纷发生冲突,林某拿菜刀追黄某,黄某在逃避过程中拿起铁棍将林某打伤,是为了防止自己受到来自林某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本次伤害事件的性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后作出了被告黄某将原告林某打伤是为了防止自己受到来自原告的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结论,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结论,故法院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黄某因正当防卫对林某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民法总则》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侵权责任法》
参考资料:广西法院网-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是否应负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杀人后,既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除外。
请参阅《侵权责任法》的如下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对于你的问题建议及时报警,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有警方做严格的调查认证,如果确认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