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义务教育就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所实施的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基础教育。我国学者许椿生先生根据受教育既是社会成员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的基本思想提出义务教育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加以理解:“(1)国家有制定法律强迫人民在学龄期受教育的义务;(2)国家有开办学校、任用教师、供应教材等便利儿童入学的义务;(3)儿童及少年在学龄期有入学受教育的机会;(4)家长有送子女入学受教育的义务;(5)社会有缴纳捐税或集资兴办学校、发展教育的义务。”[7]根据义务教育的这样一种基本规定,义务教育的开端可以追溯到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的“父母应送6至12岁的男女儿童入学,否则政府就强迫其履行义务”起称。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早期的义务教育完全是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的产物,其本义并非为广大平民进行普及教育服务,而仅仅是为了使更多的人能顺利阅读圣经,目的是为了推行宗教教育,在广大民众中宣传教义。但与此之前学校教育只是统治阶级的特权,是传播统治者意识、选择和培养各级官吏的工具相比,以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为宗教改革代表所提倡的“义务教育”毕竟还是教育史上的一大进步。其最大贡献就在于:强调了受教育是作为一个自然人应当拥有的天赋及不可人为剥夺的权利,强调了教育的公共性、世俗性,主张广设学校并强迫父母送子女接受教育。随后自1763年到1819年间,德国先后三次修订法令推行义务教育,故一般认为德国是实行义务教育最早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