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点不一样的
中国书刊上的“宗教裁判所”一词,原译自西文Inquisition,又译为“异端裁判所”或“宗教法庭”,但原意是监察的意思。而且,它主要是西欧某个时期几个国家的政治机构,所以译成“宗教裁判所”是不恰当的。况且,这种机构既非是永久性的,也绝不是普遍的,它只是中世纪后期在西欧少数几个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施行过一个时期,以后就销声匿迹了。因此,如果把它说成是天主教的制度是不对的。
事物的发生都有它的客观原因,如果想了解升端裁判制是怎样发生的,那就必须回顾一下它发生之前其初生地的社会情况。
十一世纪末在法国南郊兴起了一个颇具危险性的阿尔比异端派,他们自称为卡达里(意为纯洁),这是一种浸满了摩尼教二元论的学说,而且走向极端。他们不但彻底否定天主教教义,还主张一切属于物质的东西都是恶的。为达到善境,为救灵魂,人必须压制肉躯,斋戒刻苦,甚至自杀。延续生命便是延续恶果。所以说婚姻、家庭、子女,都应禁绝。很显然,这已经不是单纯的思想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是根本破坏家庭、动摇社会基础的运动。
这些“纯洁分子”确实能做到刻苦厉行,洁身自好的地步,因此吸收了不少人入帮。他们又利用各种方法传播,无孔不入,最后又使用武力,竟杀死了教宗的钦使。他们的势力迅速扩展到整个法国南方和意大利北方。教会最初用和平宣讲的办法去纠正,但收效甚微。最后同样受到威胁的奉教的王侯组织十字军去围剿,历经二十年,方才平息。为了肃清残余的和潜伏的危险分子,教会和国家联合成立了“异端裁判法庭”,先由教会审查是否有异端或叛教罪行,然后劝令罪犯悔改。如果其人愿弃邪归正,则给予一些处罚后释放。如其怙恶不悛,则交给政府处理,一般施以火刑。
异端裁判虽然是一种严酷行为,可是在当时来说,还是一种仁慈的表现。要知道在法庭成立之前,群众因为痛恨这些异端分子,多次抓到他们的人,不分青红皂白,不加审查讯问,立即处以死刑。这样误杀了许多善意受蒙蔽的人。
十五世纪末,在西班牙又兴起了检查制度。它的起因,是由于那里的许多犹太人和摩尔人,为了掩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假冒为天主教徒。国王斐迪南五世为了纯洁教会和国家安宁,便恢复了异端裁判。办法与前相仿,由教会甄别其信仰,由国家行使其制裁。由于国家滥用职权,过施酷刑,曾多次遭到教宗谴责。政府也因为不能完全达到目的,便以驱逐犹太及摩尔异教徒而丽告终。
异端裁判制度确实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也产生了不少的弊端。其中也有冤案错案。这些事情的发生,主要是政治的而不是宗教的因素。正如近代德国史家阿丹·卡尔所说:“对异端的迫害,不是出自天主教的本质,而且产自中世纪的‘国家’观念和政治与心理态度。”(天主教精义)
对异教徒施行火刑。并不是中世纪天主教国家的创举,在欧洲自古就喜欢动用火刑。迫害天主教的罗马皇帝刁克里先不但对基督信徒施以火刑,并且对摩尼教徒也动用火刑。宗教革命的领袖之一加尔文也曾把反对他的色未图斯烧死。至于党同伐异、政治迫害事件,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都是罄竹难书的。十六世纪的再洗礼派就遭到了其近支路德派的处以死刑;马丁路德认为死刑是对他的异端派的妥善惩罚。
现代德国历史家弗兰赞说:“当时对异端施以死刑,不单单是因为异端邪说违反了信仰,而更是因为它破坏了立足于同一信仰的社会利益。”(见氏所著的《圣教史》一书)中世纪的欧洲是政教合一的社会,国家与教会水乳交融,密不可分,危害教会就等于危害国家。中国古代礼法书《礼记:王制》上也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总之,异端裁判制是历史上的陈迹,是特定时代,特定背景下的特殊事件。以今日之眼光来批评数百年以前的事,是犯了时代错误,以个别事件来控告整个教会,就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13~19世纪天主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1633)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开始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1633)
僧侣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方济各派僧团成员。最初裁判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设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讯和判决大权。主教和世俗政权有协作、支持的责任,但无制约、干预的权力。异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师、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凌辱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
在天主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达30余万人,其中1/3被判处火刑。16世纪中叶,教皇在罗马建立最高异端裁判所。18、19世纪,西欧各国宗教裁判所先后被撤销。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把罗马最高裁判所改为圣职部,主要职能是监视和处罚参加进步活动的教徒,查禁各种进步书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罢免神职人员等。
宗教裁判所
inquisition
13~19世纪天主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1633)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开始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1633)
僧侣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方济各派僧团成员。最初裁判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设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讯和判决大权。主教和世俗政权有协作、支持的责任,但无制约、干预的权力。异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师、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凌辱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
在天主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达30余万人,其中1/3被判处火刑。16世纪中叶,教皇在罗马建立最高异端裁判所。18、19世纪,西欧各国宗教裁判所先后被撤销。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把罗马最高裁判所改为圣职部,主要职能是监视和处罚参加进步活动的教徒,查禁各种进步书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罢免神职人员等。
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
13~19世纪天主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1633)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开始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僧侣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方济各派僧团成员。最初裁判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设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讯和判决大权。主教和世俗政权有协作、支持的责任,但无制约、干预的权力。异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师、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凌辱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
在天主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达30余万人,其中1/3被判处火刑。16世纪中叶,教皇在罗马建立最高异端裁判所。18、19世纪,西欧各国宗教裁判所先后被撤销。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把罗马最高裁判所改为圣职部,主要职能是监视和处罚参加进步活动的教徒,查禁各种进步书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罢免神职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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