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存在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的规定之一,户内的成员需要单立户(如:不符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而生育的子女等);
2、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自主办理该项的,派出所工作人员是可以直接单立该户口的;
3、户主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办理依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去派出所咨询一下吧!在这上面咨询除非专业人士去回答。不要搞得你雾里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