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