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行为,应该是交通部门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照你的题目看,应该是超越职权了
一般别人上诉的理由就是二审作出决定的理由只有支持了上诉的理由才会做出新的判决,要不就应该是维持原判
城管部门超越职权,其无权做出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