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团员开除团籍处分,必须经团的省级或中央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三十四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批准后,报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备案。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团的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团员以纪律处分;
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对团员给以开除团籍的处分的,必须经团的省级或中央委员会批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三十三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留团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上述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