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
在实践中,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应当能够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今年7月1日起,更改姓名的政策有了松动。 年满16周岁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关材料: 1.本人申请2.户籍证明3.单位或学校证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