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哪些分类都包含什么内容

2025-01-28 00: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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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的分类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



2、劳动者单方解除;



3、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4、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5、无过失性辞退;



6、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答2:

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内容分类如下:
一、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并且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