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单位新参保业务需要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提交的材料
1.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A4纸加盖单位公章)。
另外,个体工商户雇主(或经营者)若为本市城镇户口,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雇主(或经营者)的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二、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
1.非某区注册的企业请到工商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业务;
2.提交以上材料后可以办理社保登记,并打印出《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码。
其次,办理人员五险参保手续
1.下载企业版软件:请通过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特色栏目—下载中心—软件下载—点击“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升级补丁”—点击进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并请及时下载安装最新版本的升级补丁。
2.社会保险征缴表格:请通过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特色栏目—下载中心—表格下载—社会保险征缴表格进行下载。注意:所有表格不能涂改、不能修改表格样式和边距。
3.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1)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
(2)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本市及外埠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0年缴费年度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4)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5)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
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相关信息录入及报表打印
单位通过安装企业版软件完成参保数据录入、信息报盘和报表打印工作。
1.录入单位信息(单位在录入信息时,要按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打印出的《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上的内容如实填写)
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录入—内有四个页签(分别为:五险共有信息1.五险共有信息;2.四险专有信息、医疗专有信息)—保存(保存后发现信息有误的,使用“基本信息管理→单位信息修改”模块进行修改。)—打印
2.录入人员信息
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录入—选择单位名称—内有三个页签(分别为:五险共有信息、四险专有信息、医疗专有信息)—保存(保存后发现信息有误的,使用“基本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修改”模块进行修改。)
3.信息报盘
数据交换—信息报盘—选择单位名称—查询—核对四个页签中显示的报盘信息
(单位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新参统)、增员(续保))—报盘—设置存盘路径—保存(生成dat文件)
三、办理医疗单位开户及五险人员增加
单位完成参保数据录入、信息报盘和报表打印工作后再到社保中心办理以下手续:
提交的材料:
1.存有单位和个人信息的U盘;
2.由社保中心打印的《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或社保登记证复印件(复印有社保号和单位名称的页面);
3.单位录入信息后通过软件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新参统或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需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一式三份;
第三,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后,按要求领取医保存折、社保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②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自批准2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③办理材料
全程网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
④办事流程(3选1即可)
“e窗通”登记单位信息:
单位通过“e窗通”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时,可以办理单位社保登记。
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首页
网上服务平台登记单位信息:
单位登录“网上服务平台”,点击进入“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页面录入单位信息。
社保企业版登记单位信息(应急途径):
登录社保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下载专区”——“程序下载”——“五险合一采集软件下载”,下载“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以下简称“社保企业版”)。
点击“单位预登记”进入“单位信息录入”模块录入单位信息。
点击“单位预登记”进入“单位信息查询”模块生成单位登记数据报盘文件,将以上两个数据文件保存到移动存储介质并提交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⑤办理时间
网上申报提交时间为5日至月末最后一天晚10点,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间为全月办理,法定节假日休息。
在京首次新参保
职工社保登记办事指南
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②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应该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③办理材料
全程网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
④办事流程(下面3个方法选1种即可)
“e窗通”登记人员信息
我市企业开办“e窗通”服务平台已将社会保险登记作为服务事项纳入,与企业开办环节实现网上“一窗办理”。企业通过“e窗通”在办理企业注册的同事,可办理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实现一网通办。
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全程网上办,无需审核)
参保单位在市场监管局取得电子营业执照后,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网上服务平台”或者使用“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办理社保业务。
参保单位登录社保网上平台,通过“申报业务”中的“新参保人人员登记申报”模块,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职工一寸白底电子彩照后保存提交,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板查询职工登记信息是否导入成功。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四)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
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2、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方法/步骤
1/7 分步阅读
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网址:在办事指南选项中选择“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如果是第一次进入这个界面填写“初次登录”,如果已经登录过需要填写“再次登录”并记录好第一次登录时所出现的“网上登录交易号”)在界面上面有一个“工商局注册单位填表说明”,将其下载下来,按照上面的要求填写内容并进行提交。
2/7
提交后最下面会显示“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打印两份并填好信息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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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知平台】上注册一个免费账户并创建一个自己公司的企业账号,进行企业社保新参保登记,上传企业新参保必要的资质文件,诸如下述的法人信息、员工信息、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在客服人员帮助下完成材料的上传。
4/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企业员工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7
等待审核
6/7
审核通过,领取企业社保登记证。
7/7
签署企业社保代理协议,开始派单并为企业员工代缴社保公积金或代发工资、代缴个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