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基本要求规定:“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因此,应当认定为存放在货架上的产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除了持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还应将其粘贴在食品或其包装物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食品药品的行政监督单位,可依法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合惩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经营者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必须有中文标志。
第一、看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不仅要与外文内容完全相同,还必须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制造、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国内的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第二、看是否贴有激光防伪的“CIQ”标志。“CIQ”是“中国检验检疫”的缩写,该防伪标志是从2000年开始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统一加贴的。
第三,看经销商有无“进口食品卫生证书”。该证书是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的,证书上注明进口食品包括生产批号在内的详细信息。只有货证相符,才能证明该食品是真正进口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以及罚款。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扩展资料: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如果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将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如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将处以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印一张标签几分钱。这个钱不应该省,按明文规定办事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