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 2、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这体现了公务员权利保障原则和考核的公开性, 使公务员能够了解机关对自己的基本评价,看到自身的优点与不足, 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此外,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防止因个别人的好恶恩怨、 单纯主观印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考核结果不公平合理, 公务员法还赋予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权利。 该单位没有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 危害程度没有达到处分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