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依法维权,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民法通则》第 100 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199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下称《民通意见》)第 158 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祝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