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不久,我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准备装修时,得知陈某在此之前已将房屋出租给了汤某,汤某要求优先购买陈某的房屋,并说我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问:如果买卖合同无效,我可以要求陈某赔偿我的损失吗?吴有才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如果陈某将房屋出卖给你,未提前通知承租人汤某,现在汤某作为承租人提出购房,那么你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就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你与陈某的房屋买卖活动中,陈某故意隐瞒了房屋已出租、未提前通知承租人这些重要事实,致使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使你的利益遭到了一定的损害,你完全可以要......(本文共计1页) [继续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