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就此案,
1、李达可向孙攀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李达并无重大过失,不能减轻孙攀的责任;孙攀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2、李达可向杜风、杜雨追偿,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此案中,蜂多来蜜蜂养殖公司尚未对涉案蜜蜂形成实质控制,也并未实际承担饲养和管理义务,杜氏三兄弟仍是蜜蜂的饲养人,杜霜所装运的50箱蜜蜂始终处于封闭的状态,因而其并未实施侵害行为,如不能查明蛰伤蜜蜂来源,则可判定杜风、杜雨因未密封蜂箱而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李达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李达并无重大过失,不能减轻杜氏兄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