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死亡,父母未满六十周岁,能否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一个有争议,立法也存在纰漏的问题。
目前还在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以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作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并不以是否满六十周岁为年龄标准。父母不满六十周岁,但无或失去劳动能力的,也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母亲未满六十周岁,但已超过女职工退休的五十周岁年龄的,很多法院也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应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处理,而不是拘泥于被扶养人的年龄。
1、首先父母满不满六十岁不是赔偿的实质标准,重要的是父母有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这个是实质标准,父母满不满六十计算的是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计算20年,但父母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