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为什么离婚

2024-12-05 07: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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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见下文详解
*对于(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这样的解释:
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一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那么,根据这些法律规范,保险产品属于谁呢?
先说一个总体判断:如果是婚内财产购买的产品,就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或者认定的个人财产购买的保险就属于个人财产。
容易出现争议的是两种:
1、健康险:如果是婚内购买的产品,健康类保险很容易看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这一点不用过多的解释。但如果没有生病,没有得到理赔,这份健康类保险属于共同财产。
2、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
新型人寿保险是普通型两全保险的创新,有三种类型: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连型,这三种产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具有投资收益的,保单的分红属于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万能险的万能账户可以取得投资收益、投连险全称投资连结型保险,投资功能不用多说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可以明确认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给购买的这三种产品,即使使用的是个人财产购买,基础部分归属与普通型两全保险相同,属于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备注: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不退保,补偿另一半50%现金价值,保单继续有效
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回答2:

离婚一定与财产有关系吗?

回答3:

离婚可以,是因为感情不和,彻底破裂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