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然也存在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况。所谓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按照法律规定,
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此债务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如果不知道 看借的债务是否用在夫妻共同生活 生产中 反之属于他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一般来说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还未解除,因此所还贷款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所借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用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负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