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即将自己负担的债务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债务人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债务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可以,但必须依法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即,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时候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对债务人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即使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对受让人来说仍然是有效的,受让人是确定的享有对债权人转让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即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审理,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这要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