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消灭以后,自然可以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定情况下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一般不得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共有人无法就其共同财产确定各共有人的分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的情况下,才可以确定其各自占有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不得分割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进行具体化:“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系封闭条款,对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进行严格控制,从而保证夫妻财产制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在该条款范围规定的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不得援引《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就行类推适用或者扩大解释。因此对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