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5%。非煤矿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
你说的意见是那个文件或者规定里的,有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