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得非学历培训的资质

2024-11-27 08: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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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设置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一)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5万元,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配备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从事学校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管理能力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校长,还应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五)配备有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并与培训学校的规模、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师总数不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七)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
  1、校舍:校舍包括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培训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应有与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以及学生锻炼身体的场所和体育器材,宿舍、食堂的条件要确保安全、卫生,便于管理。
  2、教学设施:根据培训学校的规模、层次、形式的不同,配备与学员人数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3、图书:培训学校自购图书不少于1000册,其中专业书籍占60%以上;期刊不少于5种。
  第二条设置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 应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作。
  (四)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与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三条自行筹建校舍有困难的培训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且租期不少于3年。
  第四条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1、临时性简易建筑;
  2、危房、厂房、民舍;
  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
  4、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五条培训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补充学校教学不足,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