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解读这一条款,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可见,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特殊保护而设立的制度,从表面上看这种及于第三人的权利已不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是由原债权债务关系延伸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非合同关系人,从而形成了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可有条件的干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为了防止债权人胡乱干涉夫妻双方财产处理的约定,又特别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条件,即“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所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或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如果发生以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况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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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已经成立,并且经过登记,一般在一年后不能反悔。
代位撤销权,一般是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