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支付税控系统服务费等费用开支,符合条件的可依法全额抵减应交增值税;
2、一般,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在发生开支时,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借记“管理费用530”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530”。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税减免税330”科目,贷记“管理费用330”等科目;
4、如上处理,是已确认200元服务费是属于不可抵减的其他代理服务费。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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