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
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