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惩罚犯罪
惩罚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本身。
刑罚的目的不是惩罚犯罪,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的判断,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惩罚是手段而不是刑罚的目的。
但是,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如果简单从法条上解释,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惩罚犯罪。
阅读《刑法》第2条,并对照第1条,不难发现,第2条规定刑法任务的含义,是指“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也就是通过“惩罚犯罪”,以“保护……”。如此一来,“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之间形成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并且构成一个动态的过程。上述第一种观点,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作为刑法目的的两个基本面,而且似乎是两个平行的基本面,不完全符合《刑法》第2条的规定。
但是,“为了……”的语句属于目的表述,《刑法》第1条“为了惩罚犯罪”的规定就摆在明面上,如果“为了惩罚犯罪”不是目的表述,如果不把“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看成是刑法目的的两个基本面,又当如何呢?第二种观点认为,“惩罚犯罪”从最直接的意义上来说是刑法的目的,但不是独立的目的,实际上倾向于否定“惩罚犯罪”是刑法的目的。
因此,我认为A是刑罚的手段本身而不是目的,应该选A。通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BC是特殊预防,D是一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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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选D也有道理,因为刑法针对不是人民群众,而是犯罪份子。。。。不过,这样的解释太政治性了,不符合法理。按照法学界的通说,个人还是倾向于选A。
a,因为刑法不同于其他的法律。
它只为量刑和惩治犯罪。教育人民群众不是它的目的。不然那不是有杀鸡给猴看的意思啦。其他的民法才是教育约束规范人民群众的。刑法只是量刑和惩治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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