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这样对你说: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法院是没有权力直接冻结或扣留个人的《残疾军人证》的,但是他可以依照民政部2007年民政部的规定,进行判决后有优抚关系所在地民政局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二十七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没有
有
伤残抚恤金不可以扣留!